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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纪学习教育⑫丨对发表、传播有严重*治问题言论的处分规定有哪些?

来源: 时间:2024-06-25 浏览量:34次 【字号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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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共产*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十条、第五十一条、第五十二条对发表、传播有严重*治问题的言论行为列出负面清单,目的是严格规范*员言论,以严格的纪律处分规定保障四项基本原则、改革开放决策、**大*方针贯彻落实,维护*和国家形象,维护*和国家领导人威信,维护英雄模范形象,坚决反对歪曲*的历史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、人民军队历史的行为,维护*的团结和统一。发表、传播有严重*治问题的言论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:

1.公开发表反对或者违背四项基本原则、*的改革开放决策的言论

*员、干部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、反对四项基本原则,反对*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、演说、宣言、声明等的,实质上是从根本上否定*的基本路线,破坏安定团结的*治局面,背叛了*的事业,完全丧失了*员条件,应当给予开除*籍处分。

*员、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,违背、歪曲*的改革开放决策的言论,与上述的“反对”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有所不同,“违背”和“歪曲”是错误理解和认识,“反对”是直接从根本上否定,对于此类行为,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,严重的也要给予开除*籍处分。

2.妄议**大*方针

这是违反*治纪律的突出表现,也违反了*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。“七个有之”问题,其中之一就是“尾大不掉、妄议*”。在对违纪违法*员干部的处分通报中,也不乏这样的表述,比如浙江省*协原*组成员、副*朱从玖“妄议**大*方针和重大决定”,全国*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傅*华“妄议**大*方针”。执纪监督中发现,有的*员、干部“当面不说、背后乱说”“会上不说、会后乱说”“台上不说、台下乱说”,这些对**大*方针说三道四的行为不仅扰乱了*员、干部的思想,还破坏了*的团结统一,妨碍**大*方针的贯彻落实,必须依规依纪严肃处理。

3.公开发表丑化*和国家形象等言论

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和观点,自觉与丑化*和国家形象、诋毁*和国家领导人、抹黑英雄模范、歪曲*的历史等言行作斗争,这是每一名*员必须遵循的*性原则、必须履行的*治责任。执纪监督中发现,有的*员、干部歪曲*史、新中国史等,企图否定*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、主流本质;有的打着各种旗号恶意影射*的领导,丑化抹黑*和国家领导人、英雄模范;有的以污名化言论,否定*和人民军队的功绩。这些言论*治危害性很大,必须严肃处理。

4.制作、贩卖、传播,私自携带、寄递,私自阅看、浏览、收听有严重*治问题的资料

制作、贩卖、传播有严重*治问题的报刊、书籍、音像制品、电子读物,以及网络文本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资料等,无论是否有牟利目的,都属于违纪行为。

私自携带、寄递有严重*治问题的报刊、书籍、音像制品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,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。这里的“私自携带”,既包括隐秘实施的,也包括明目张胆实施的;既包括本人随身携带或者托运,也包括唆使他人或者组织多人携带。

私自阅看、浏览、收听有严重*治问题的报刊、书籍、音像制品、电子读物,以及网络文本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资料等,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。此条款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。

此外,《条例》还规定,*员、干部对上述前三类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,本身也是违反*治纪律,也要给予相应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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